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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茂名市整治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 ...

2013-11-4 09: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97|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印发《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茂名市整治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关于印发《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茂名市整治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所属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24 16:24:47 阅读:93

 

关于印发《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和《茂名市整治违规使用专项

资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市银监分局:

《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茂名市整治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茂名市整治“小金库”、 违规使用

 

 

专项资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茂名市财政局代章)

 

 

020131015

 

茂名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方案>等五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102号)精神,现就全市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1310月至12月。

二、对象范围

(一)整治对象。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属于本次整治对象范围。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四、整治目标及内容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彻底清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小金库”现象,查处涉及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扫除滋生“小金库”和腐败的土壤,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以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2012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收支,以及2011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其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5.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依托其他资金来源,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账簿管理形成的“小金库”。

五、职责分工

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牵头的茂名市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等部门。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参照市的做法,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研究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其中,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民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社会团体(包括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企业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2013年底结束,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完成主体工作的基础上灵活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31016日)。

召开全市会议,对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根据市整治“小金库”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1016日印发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整治“小金库”专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20131016日至28日)。

凡列入此次整治范围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订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100%。要把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解决好人民群众、基层、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整治“小金库”专项工作问责制、公示制、承诺制。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治“小金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纳入治理范围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必须于1028日前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于1028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13111日至23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和地方各级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为各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检查前必须对检查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审理及处理。

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于1123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20131123日至1218日)。

对于整治“小金库”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确保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集中通报,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对辖区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20131218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政策规定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把握好有关政策尺度,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认真履职,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整治“小金库”工作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三)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经过2009-2011“小金库”专项治理和本次自查自纠之后,在重点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从重从严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对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及时查处并对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检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在部署推进专项行动中,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切实将整治“小金库”专项行动与严控“三公”经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等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发票管理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纪律。各级专项行动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电子邮箱,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自查整改和纠正“小金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敢于坚持原则,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茂名市举报电话:22835113332221,举报邮箱:mmsjdk@163.com

    (五)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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