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茂名市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倡导文明诚信经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特制定本守则。 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青年文明号,争当文明标兵等活动,树立文明新风。 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在全市广告行业中形成爱岗敬业、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道德风尚。 四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重视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做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五 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发布含有反动、淫秽、迷信、虚假内容的广告。 六 广告主应认真履行广告业务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广告费。采用比稿的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广告主应对广告公司提供的策划、创意方案等支付费用。采用比稿者的任何文件,事先须征得文件所有者的同意,不得无偿占有广告经营者的劳动成果。 七 广告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 八 广告经营者应坚持公平竞争,以服务质量取胜。必须坚持政府规定的广告代理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 九 广告经营者应与媒体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媒体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不得垄断媒体购买,不得以高出媒体的公开报价转卖广告刊播时间和版面。 十 广告经营者应公开媒体刊播实际收费和次数,不得有减少发布次数欺骗客户的行为。 十一 广告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广告公司招揽高级管理人才;正常调换公司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准与公司的客户建立合作关系。 十二 广告发布者必须真实地公布发行量、覆盖面,收视、收听和阅读率等资料。 十三 广告价格及优惠办法必须遵循“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收视率、收听率、阅读率、影响面、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并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整。 十四 广告发布者应严格履行合同,不漏播、漏发广告,如发生漏播、漏发现象应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赔偿。 十五 广告发布者不得强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媒体指定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不得强制搭售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茂名市广告协会
2017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