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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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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召开第六次公开点评涉嫌低俗及违法违规公开点评发布会

2013-8-27 11: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64| 评论: 0

摘要: 涉嫌低俗及违法违规广告详情中国广告协会(2010年12月28日)一、湖北某医院、四川某妇科医院、沈阳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一)涉嫌低俗情况1.湖北某医院喜羊羊(医生)拿着妇检结果问美羊羊(意外怀孕者):“怎么这样不小心咧 ...

涉嫌低俗及违法违规广告详情

中国广告协会

(2010年12月28日)

一、湖北某医院、四川某妇科医院、沈阳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

(一)涉嫌低俗情况

1.湖北某医院

喜羊羊(医生)拿着妇检结果问美羊羊(意外怀孕者):“怎么这样不小心咧?”灰太狼(异性)向美羊羊建议:“流产?”其他羊羊对美羊羊说:“妹妹要(去)做CCT双腔减压无痛人流;无痛、安全。”美羊羊说:“凭有效证件,手术费半价。”画面有医院的名称和网址。

2.四川某妇科医院

美羊羊痛哭流涕:“呜呜……我居然怀孕了!怎么办?”喜羊羊以专家的口吻安慰说:“不用担心,薇薇关爱帮助您……”广告中出现了这家妇科医院的名称、QQ号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3.沈阳皇姑区第一人民医院

红太狼:“老公,我意外怀孕了。”灰太狼:“请老婆筛选人流方式!”红太狼:“我不要做山寨人流!”“做人流,大家都相信沈阳皇姑第一人民医院妇科。”“做人流,有专利才安全、放心!”

点评:上述广告将国产系列儿童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中孩子们普遍钟爱的天真、单纯的动画形象,恶搞成人流广告的主角,不仅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玷污孩子偶像,荼毒儿童心灵,影响儿童教育。

《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第12条规定,“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中国广告协会2009年发出的《“传播文明高尚广告,关爱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倡议书》中提及,“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酒类、烟草等广告中不应出现青少年儿童的形象,或者使用青少年儿童的名义作宣传。”因此,这种广告也严重违反了《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关于“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的规定精神。

(二)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1.擅自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形象,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禁止的行为。

2.医疗广告未经审批或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不一致,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3.存在“拥有国家专利”的表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1条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4.暗示其他医院是“山寨”医院,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存在“CCT双腔减压无痛人流”“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技术”的表述,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

6.宣称“人流手术无事故医院”,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二、某食品广告

该广告中出现一名衣着过于暴露的外国女子晃动胸部的挑逗性动作,低俗、不雅。极少数企业和个人认为,该广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更新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的体现,是改革开放、推动旅游、发展文化的需要,是巧妙的创意和寓教于乐。

该广告以及个别人所反映出来的错误认识,说明了厘清观念的重要性,说明了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抵制低俗取向,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社会公德的紧迫性。这是广告业的重要任务,也是广告人应当履行的职业道德。

三、同济野生全松茶

(一)普通食品宣传保健食品、药品功能

喝了感觉效果很明显,睡觉不好、便秘都改善了。头也不晕了,眼也不花了。脑溢血后遗症患者,口眼歪斜,左肢体偏瘫。服用同济全松茶三个月后,偏瘫肢体功能恢复,能正常行走,手指变得灵活,说话吐字清晰。

高血压吃了能降血压,低血压吃了能升血压。对于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是不可替代的全能保健植物。

近20年的高血压病史,三年前患脑溢血,经救治后留下下肢肢体障碍后遗症。服用野生全松不到15天,停服了西药,40天后血压降到高压120低压80。3个月后,左肢运动正常,眩晕、耳鸣、自汗消失,大便正常,连同胃胀、打嗝、视物不清,夜尿多,脖子僵痛,神疲乏力问题也没了;

老王61岁了,喝野生全松茶一年后,身体出现了返老还童现象,白发变黑,老年斑变淡,皱纹变浅。失眠、便秘一两天就见效。

平稳降压,病人可逐步减少降压药,眩晕、失眠、头痛、耳鸣等症状消失。缓解心悸心绞痛效果明显,并能改善左心室肥大。溶化脑血栓,改善四肢不便、口眼歪斜、语言不清等中风偏瘫症状。

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9条:“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54条:“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第61条第3款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13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二)食品广告含有医疗服务的内容

宣称已成立“全松食疗全国专家远程指导中心”,可以为患者提供电话诊治服务,并“还能免除专家挂号费”。食品广告和食品企业涉嫌违法宣传和开展医疗服务。该广告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5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三)使用医生、消费者形象

出现医生、消费者的形象,利用消费者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该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9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使用绝对化用语

存在“国家级绿色生产基地”、“代表了全松食疗领域的最高成就”的表述。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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