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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2013-8-27 11: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65| 评论: 0

摘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1】27号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1】27号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民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近年来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26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117号),并把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纳入我市十二五发展的总体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内陆开放高地,现就切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一)有照主体无须重新登记。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

   (二)允许自然人开办网店。对于自然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网上经营的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或者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除外),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以前,暂不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三)放宽经营范围核准。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依法取得前置许可的,可以使用“从事××网站经营”作为经营范围;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可以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的,可以按照经营者的申请或行业习惯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四)允许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也可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

   (五)创新住所登记制度。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登记主体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支持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二、加大培育发展力度,鼓励支持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六)引导实体经营者向电子商务经营者转变。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探索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发展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形象宣传、信息发布、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等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上档升级。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推广、培训辅导活动,鼓励实体经营者开设经营性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经营店铺,将实体经营向网上经营延伸,运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实现从实体经营者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转变。

   (七)鼓励兴办各类网上交易市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依托我市的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开发建设具有重庆区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网络交易平台或商务信息网站,以及在国内有较大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网站平台上创建重庆电子商务专区(频道)。

    鼓励销售钢材、摩托车配件等工业产品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采用会员制等形式,建立集交易、结算、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销售农副产品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探索发展网上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统一配送的现代交易模式。鼓励销售建材、日用百货等集散式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场内经营者设立网店,发布信息、展示商品、洽谈交易。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加强宣传,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等七类人员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对申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

    (九)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微型企业。将电子商务纳入微型企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在财政扶持资金评审时予以倾斜。具备微型企业申办条件申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可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此类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微型企业进驻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优先进入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布信息。积极推动重庆微型企业云计算科技园建设。

   (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培育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安全认证、信用服务、标准规范等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业,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平。鼓励传统中介服务企业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在线服务经营活动,提升服务经营档次和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鼓励大型商城、购物中心以及其他商贸企业,积极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建立网上商城,开展网上销售。

   (十二)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鼓励建立以小额电子商务消费为核心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网上社区管理、商品销售、服务系统,发展以便捷购物、家政服务信息、健康咨询等便民服务为主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建立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产品、技术、市场、价格和劳务需求、招商引资等信息服务,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产,发展农产品网上贸易,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中介组织信息服务+农户”模式,提升信息化服务于企业供应链优化和商务环境建设水平。

   (十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业。鼓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整合内部物流资源,分离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壮大企业规模与实力,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提供物流支持。

   (十五)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著名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中心落户重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准入职能,主动参与、提前介入,为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中心落户重庆提供良好的准入环境。采取重点产业扶持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重点企业上门服务、重点难点个别服务、特殊项目特殊服务的方式,为引进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六)积极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依托信息产业优势借力发展。积极引导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以重庆建设国内最大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国内最大云计算离岸数据开发和处理中心、国家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为契机,借助我市积极发展信息产业的强大优势,抢抓机遇、主动参与、拓展空间、借力发展。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可持续协调发展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牵头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职能作用,运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扩充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全面征集记录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我市电子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面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网上公示工作,积极引导我市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申领记载其主体资格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图标,在有关网站(网页)上主动公开其经营主体资格信息,提高我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用度。

    (十八)建立完善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采取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搜索监测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信息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对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建库建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全面掌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情况分析报告,为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九)加强电子商务商标品牌建设。加大商标宣传培训力度,推行商标行政指导,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标品牌意识,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电子商务商标品牌,不断扩大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注册商标拥有率。帮助品牌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商标管理运用水平,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能力。

   (二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监管的办法和举措,探索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电子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交易合同的规定。确定一批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网络签约行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宣传,增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防范合同欺诈的能力。

   (二十一)建立完善网上维权保护体系。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指导督促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申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者维权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防范网络消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和网站自律建设。鼓励支持我市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网站自律的督导工作,指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经营秩序。

   

     四、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二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网上监测巡查。以全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为基础,通过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任务、划分监管等级、设定巡查频率,对我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设的有关网站以及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网上巡查。同时,充分发挥市局电子商务搜索监测中心的作用,集中开展以电子商务主体搜索、电子商务客体搜索和电子商务行为搜索为主要内容的搜索监测,及时有效发现各种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四)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政指导。以知名度广、影响力高、交易规模大的电子商务网站为重点,在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中广泛建立行政指导联系点,推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深入开展“走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活动,建立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密切沟通和联系,切实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问题。

    (二十五)强化电子商务网站源头管理。把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大交易规模的大型商务网站作为“源头网站”,纳入重点监管。从建立信用档案、提高监管等级和巡查频率、加强网上网下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法律义务的督导等多个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六)加大对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重点,以打击互联网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为突破口,加大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着力整治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建立和维护我市电子商务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支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支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加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建立健全支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长效机制。

(二十八)强化能力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知识培训和技能锻炼,全面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服务电子商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全面有效整合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资源,进一步完善重庆工商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一网四平台”的功能和作用,深化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九)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动各级工商机关和各业务部门的积极参与,加强与我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省市工商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从市局到区县局和工商所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统一指挥、快速调度,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协同配合、顺畅连接”的电子商务工作协同配合机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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