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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的通知

2013-8-27 10: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68| 评论: 0

摘要: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业务广告,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企业依法经营和正当竞 ...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业务广告,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企业依法经营和正当竞争,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旅行社业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本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二、 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主体应为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审批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和服务网点以及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其内容涉及到所属分社或服务网点的,应注明该分社及服务网点的名称。

    三、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所发布的广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旅游、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旅行社应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旅行社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旅游业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旅行社印制的各类宣传品和刊登播放的各类广告不得带有欺骗、误导、过时等虚假内容,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五、旅行社刊登播放广告时,应标明旅行社全称、类别、地址、旅游经营许可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滥用、冒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和类别,不得使用本旅行社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

  六、旅行社刊登播放广告时,使用的荣誉称号必须注明获得荣誉称号的年份,不得使用超过两年度的荣誉称号。

  七、旅行社之间联合制作、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其宣传内容应限定在彼此相同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不得以宽泛的经营种类加以覆盖,作引入误解的广告宣传。

  八、不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可以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宣传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但必须:

         1、取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

  3、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对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有表述的,应当明确价格和收费所包含的项目及其主要内容、档次或水准,不得故意简省、隐瞒以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不得做低于成本价的宣传。

  十、目前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的等级中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而“豪华”、“最好”等并无明确标准,更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各旅行社的线路宣传报价单上不得出现“准×星”、“相当于×星”、“同星级”等字眼,不得使用“豪华团”、“豪华空调车”、“豪华游轮”、“当地最好的××”等表述,也不允许出现模糊的旅游报价“全包”和“半包”等提法。

  十一、目前旅行社常见的“送旅行社责任保险”等邀宠游客的不当提法也不准再使用。因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游客如果因自身原因出险,并不能得到该项赔付。应引导游客报名时购买旅游意外险。

  以上规定,请各旅行社遵照执行,并请各旅行社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市旅游局近期已对部分违规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的旅行社责令限期整改。以后旅行社若再有违规,市旅游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知。

                                  南通市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90号二楼 [ 详细 ]
邮编:525000   办公室电话:0668-33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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