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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3-8-27 10: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25| 评论: 0

摘要: 工商广字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公语言,违反 ...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公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90号二楼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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