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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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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13-8-27 10:4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153| 评论: 0

摘要: 工商广字第301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

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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